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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群发短信,京首次究刑责
时间:2016-04-01 13:16:12   浏览:1964次  

来源:新华网

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专电(记者李京华)频受垃圾短信骚扰已成为广大手机用户生活中的无奈。29日,北京

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向长全、周彦峰、邵浩然、徐旭四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缓刑1

年6个月不等。这是北京市首例非法经营短信平台群发业务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采用短信卡群发广告、诈骗短信已成为垃圾短信的主要来源。经审查,四名被告人从2008年11月至案

发,一共发了上千万条非法短信。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掩藏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

  今年33岁的四川省人向长全,在北京马甸邮币市场承租了一个摊位卖手机卡和短信平台群发器等,经常有客

户到他柜台上问是否能承接群发短信的业务,向长全便抓住了这一“商机”。检方指控,向长全在没有取得

群发短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9年5月到2010年3月先后为周彦峰、邵浩然、徐旭等人群发各类短信,经营

额达34万余元。

  一位证人说,向长全帮别人发短信,主要是商业信息,如房地产、教育、辅导班、家教等。一般每次发

几十万条,每条收费三分五,一次能挣几百元。

  30岁的北京市人周彦峰与其表弟邵浩然从2008年开始,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或委托向长全群发

各类小广告短信数百万条,经营额20余万元。徐旭是一家企业的业务代表,从2009年5月开始,他自行或委托

向长全群发各类非法短信,经营数额高达30余万元。

  在非法群发短信背后隐藏的利益链条,简单说是“三方盈利、用户受损”,获利三方是:

  一、短信平台群发业务经营者。非法经营群发短信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从群发短信中谋取差价,短信发得越

多,他们赚得越多,是第一个受益者。

  二、电信运营商。无论是使用运营商提供的合法网关,还是利用短信卡群发短信,短信必须经过运营商

的服务平台才能实现发送,而群发短信无疑会给电信运营商提供更高收入。

  三、短信内容提供者(广告主)。群发短信的内容多为地产、商场促销等广告。相对电视、报纸等传统

媒体而言,通过群发短信方式做广告具有速度快、成本低、阅读率高等优势,可以在取得较好广告效应的同

时,给广告主省下大笔广告费,因此,短信内容提供者也是获利者。

  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他们犯有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不持异议。同时四人都称,他们在

当初群发垃圾小广告短信时,都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认为是一种商业行为。

  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律师辩护称:电信条例并未规定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群发短信业务的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广告法并未规定利用群发短信做广告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公民“安宁权”尚未纳入法律保护,垃圾短信并没有侵犯手

机用户的权利,受侵犯的是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上述案件,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依据在于电信增值

业务的特许经营权受到严重侵犯,而并不是垃圾短信骚扰了手机用户。

  立法上的空白让手机用户维权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这也助长了非法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者的气焰。

  作者:李京华来源新华每日电讯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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