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企业通过中国电信(微博)向客户发送垃圾短信的问题,消费者普遍对央视的报道予以赞同,而中国电信则立即表示将积极整改。随后各媒体都转发了此事。
而笔者则对这些报道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在所谓的“垃圾短信”这一问题上,尚存在不少概念上的混淆以及宣传上的误导,这直接导致通信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境地。首先,“垃圾短信”的概念并不科学与客观。什么是垃圾?什么是宝贝?这其实是一个因人而异、主观性较强且动态发展的问题。人们喝完饮料之后的易拉罐,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除了卖点小钱之外就是一件垃圾,而企业则可以用这些易拉罐废物再造。同样是一个易拉罐,对不同的对象则可能分别是垃圾和宝贝。
那么来看看“垃圾短信”,大多数所谓的“垃圾短信”以广告为主。诚然,广告对于大多数的客户而言是一种无用的信息,可以被客户称为“垃圾”,但也有不少客户是需要掌握这些信息的。例如,身边有些女同事在购买了某品牌产品成为会员后,就会收到该品牌最新活动的短信,这些短信对于品牌的“粉丝”来说就是一条非常实用有效的信息。
因此,所谓的“垃圾短信”在表述和宣传上就存在概念的混淆和误区,以一刀切的方式否定垃圾短信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比较客观的说法应当是“广告短信”。这并非只是改动两个字的小问题,而是在定性上的彻底不同,“广告短信”是一个中性词汇,而“垃圾短信”在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贬义。
再来看看所谓“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说法。既然上了“3·15晚会”,那说明至少央视认为这类短信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舆论认为“垃圾短信”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但笔者认为,仍有相关重要的逻辑概念可以讨论。
第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购买了有问题的产品或者服务,如假冒伪劣商品、与宣传不符的服务,被侵犯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垃圾短信”有些特殊,所有的“垃圾短信”都是接收短信,在这一过程中,客户并不产生任何消费,不需要支付运营商任何的费用,客观地说这并不是一次消费行为。既然没有消费行为,那何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说法?
第二,很多人认为垃圾短信是客户不想收到的,而现在却每天收到很多这类短信,这是一种骚扰行为,甚至是一种“强奸眼球”的行为。这种观点被普遍接受,但实质是否站得住脚?我们以报纸、杂志为对比,报纸、杂志上同样会有很多广告,这些广告是否为每个消费者所需要?消费者购买报纸、杂志的目的是不是看广告?如果这些广告不是消费者所希望看到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垃圾信息?是否可以如同“垃圾短信”一样被推理成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仍有人认为,对于报纸、杂志的广告,消费者可以主动地“旁路”掉不看。可事实上,消费者是在已经看到并判断出这是广告的基础上才进行忽略的,这与“垃圾短信”如出一辙,客户对于无兴趣的“垃圾短信”也不会全文阅读,而是一眼认出之后便删除。
如果说报纸、杂志的广告不是侵犯权益,那么认为“垃圾短信”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在逻辑上也无法立足。
综上所述,所谓的“垃圾短信”事件是有一些被冤枉的成分在内的。当然,笔者也不是鼓吹“垃圾短信”的合情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短信确实是给客户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可是却不应该提升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高度。
笔者认为,整个通信行业有必要在宣传上对一些被混淆和误导的概念向客户进行充分解释和澄清。通信企业可以将推送短信获得的收入用于为普通客户提供通话优惠甚至免费,就如视频网站在免费视频之前插入几秒钟的广告那样。消费者被动地接受一些广告,就可以免费享用一些资源,这既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正常行为,也是已经被广大客户接受的行为。相信理性的消费者也会理解合理的市场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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