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佛山传媒集团联合报道组记者宋苑丹报道:“手机用户收到诈骗短信上当受骗,电信运营商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人事处处长陈伟才提交建议,建议两院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明确“单位犯罪”的出发条款,确定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短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呈现泛滥的态势,全国9亿多手机用户都面临上当受骗的威胁,2011年,全国发生相关案件10余万起,造成群众损失40多亿元。
陈伟才认为,短信诈骗显然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治安问题,而要遏制短信诈骗,电信运营商不能置身事外。“诈骗团伙利用电信平台向其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出用于实施诈骗的短信,电信运营商需要对这些短信进行处理后才能送达到用户,从这点上看,电信运营商应该知道这些短信的内容,而且也应该知道这些短信的目的。”陈伟才认为,电信运营商在这个情形下仍然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伟才介绍,根据2011年4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以说,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但是,由于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而且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因此,虽然有上述的司法解释,但仍然无法追究电信运营商的刑事责任,也就无法从源头上制止和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陈伟才认为,只有确定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诈骗短信大肆泛滥的状况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他建议两院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单位犯罪”的相关处罚条款。
来源:佛山日报
|